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环境的化学、物理、生物特性发生不良变化,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产活动造成的损害。此类损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久性、综合性等特点。那么环境污染责任的要件有哪些呢? 污染对健康有哪些危害以及如何维护您的权益?下面百百安全网带您了解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窍门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损害的存在。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有污染环境行为、有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侵权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是,当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扩散或者有扩散危险时,如果侵权人能够采取措施,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则污染环境的行为就会表现为:的不作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为前提。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判定污染物是否超标的界限。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有时具有潜伏性特征,损害有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被发现,如环境污染造成的过早衰老、人体功能下降等。这种潜在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视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事实。如果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潜在损害,而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损害单独提起诉讼。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全额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

(三)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情况复杂。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危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性很强。另一方面,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并不是污染物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影响造成的,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造成的。因此,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在诉讼中,只要受害人证明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事实,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此时,侵权人有责任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责任。

以上是百百安全网介绍的环境污染责任构成部分。相信今天百百安全网给大家带来的介绍一定能帮助大家了解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何先谦